您現(xiàn)在的位置:海峽網>新聞中心>娛樂資訊
分享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天津三中院)就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眾得公司)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麗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金狐公司)、岳龍剛(藝名岳云鵬),關于音樂作品《五環(huán)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

對此,有專家表示,音樂作品是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改編他人作品應當注意合理使用和方式,并尊重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權利。

改編歌曲引糾紛

據了解,歌曲《牡丹之歌》創(chuàng)作于1980年,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蔣大為演唱,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2018年4月5日,喬羽出具授權書,將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之財產權利以獨占排他的方式授權給喬方。2018年4月8日,喬方出具授權書,將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復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授權給眾得公司。2018年10月20日,喬羽再次出具授權書,將其作為《牡丹之歌》合作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權利以獨占排他的方式授權給喬方。

眾得公司發(fā)現(xiàn),岳龍剛未經授權擅自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后創(chuàng)作成《五環(huán)之歌》用于商業(yè)演出,并在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拍攝制作的電影《煎餅俠》中作為背景音樂和宣傳推廣曲MV使用,遂以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岳龍剛侵犯其《牡丹之歌》改編權為由,向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濱海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使用電影《煎餅俠》第46至51分鐘有關《五環(huán)之歌》的背景音樂,停止《五環(huán)之歌》宣傳MV的互聯(lián)網傳播;四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25萬元。

四被告共同辯稱,該歌曲屬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眾得公司對該歌曲的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利,僅有權對詞作品主張權利。

濱海法院經審理查明,歌曲《牡丹之歌》系為電影《紅牡丹》而創(chuàng)作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間理應具有共同創(chuàng)作的意圖,且該歌曲的歌詞與曲譜在創(chuàng)作方式與表現(xiàn)形式上可予明確區(qū)分、合作作者對各自創(chuàng)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使用,在不損害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曲作者唐訶、呂遠就該歌曲的曲譜享有著作權,詞作者喬羽就歌詞部分亦享有著作權。從兩者的作品名稱看,僅后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但“x之歌”本身系對歌曲這種作品形式的一種慣常表達,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內容的主題部分顯然不同。從兩者的內容和主題看,兩首歌歌詞的核心內容和表達主題并不相同。從兩者的具體表達方式看,兩首歌對應部分的歌詞中僅有“啊”字這一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語氣助詞相同,除此之外,《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中并未使用或借鑒《牡丹之歌》歌詞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特征的基本表達,且為配合歌曲的整體風格,《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中還加入了說唱元素,故《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已脫離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詞,形成了獨立的一種新的表達。最后,從整體上看,兩首歌曲的創(chuàng)作背景及歌詞部分所體現(xiàn)的風格與表達的情感也存在差異。綜上,即便《五環(huán)之歌》的靈感和素材來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與歌曲《牡丹之歌》中對應部分的曲譜,容易使人在聽到這首歌時聯(lián)想到《牡丹之歌》,但該案并不涉及對《牡丹之歌》曲譜使用行為的認定,僅就歌詞部分而言,《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歌曲《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故未侵犯眾得公司對歌曲《牡丹之歌》詞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據此,判決駁回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

眾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三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電影《煎餅俠》第46至51分鐘有關《五環(huán)之歌》的背景音樂,停止《五環(huán)之歌》宣傳MV的互聯(lián)網傳播;四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25萬元。

眾得公司上訴稱,作為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共有著作權人,有權單獨主張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編權。盡管從法理上講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可以分別行使,但不意味著合作作者只能主張自己創(chuàng)作的那部分作品的權利,而不能對其他部分的作品主張權利。此外,從歌曲《牡丹之歌》變成《五環(huán)之歌》,可以很明顯辨別出《五環(huán)之歌》保留了《牡丹之歌》的旋律,而歌曲所表達的內容從之前的對牡丹的贊譽之情變?yōu)閷ξ瀛h(huán)堵車現(xiàn)象的一種抱怨或者發(fā)泄情緒。作為《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人,無論是詞作者還是曲作者,是完全有權利拒絕他人將自己的歌曲改編成其他內容或風格,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因為這種改編屬于對歌曲整體內容的改編,涉及的是歌曲的整體表達效果,必須獲得歌曲的作者,及詞曲作者共同同意才能夠予以改編。

萬達公司辯稱,詞作者喬羽授權喬方著作權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故眾得公司不享有案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訴權。此外,《牡丹之歌》不是合作作品,而是一個結合作品,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詞、曲作者分別對其創(chuàng)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眾得公司無權主張曲或整體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也不能在整體著作權未受侵犯的情況下主張《牡丹之歌》的著作權。新麗公司、金狐貍公司均表示,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岳龍剛辯稱,其僅為被訴侵權作品的演唱者,并未實施所謂的“改編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chuàng)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個合作作者不能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該案中,喬羽授權喬方、喬方再授權眾得公司的授權書均載明,喬羽將包括涉案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權利之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復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地授予被授權人??梢?,眾得公司作為被授權人,對于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權屬于合作作者共有,詞作者喬羽僅為著作權共有人之一應屬明知,故眾得公司不享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此外,《五環(huán)之歌》與《牡丹之歌》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容均不相同,《五環(huán)之歌》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環(huán)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chuàng)性表達等基本內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四被上訴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

綜上,眾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合理使用免擔責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仁堂律師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并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該案中,已經確認了《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chuàng)造的合作作品,著作權屬于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詞、曲作者應共同行使著作權,上訴人不能單獨行使著作權。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歌詞和旋律都可以單獨呈現(xiàn),因此該作品屬于可以分割的音樂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上訴人有權就歌詞部分提起改編權訴訟,但其不享有《牡丹之歌》整體作品的改編權。

“改編權的核心是改變了在先作品,創(chuàng)造出了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同時,經過改編后的作品與在先作品之間又必須具有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該案中,《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生動活潑,具有喜劇風格,歌詞內容沒有利用、參考《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chuàng)性表達等基本內容。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兩首歌的歌詞立意和內容風格完全不同,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五環(huán)之歌》的歌詞構成了一個全新的作品,并沒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編權。”劉仁堂表示。

劉仁堂建議,改編他人作品應當注意合理使用,確認著作權人并積極溝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音樂作品是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fā)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征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尊重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權利。

責任編輯:林晗枝

       特別聲明:本網登載內容出于更直觀傳遞信息之目的。該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該內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權利,請及時與ts@hxnews.com聯(lián)系或者請點擊右側投訴按鈕,我們會及時反饋并處理完畢。

最新娛樂資訊 頻道推薦
進入新聞頻道新聞推薦
“放心消費在福建”行動賦能福州商業(yè)街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一周熱點新聞
下載海湃客戶端
關注海峽網微信
?

職業(yè)道德監(jiān)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14 舉報郵箱:service@hxnews.com

本站游戲頻道作品版權歸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權,請聯(lián)系我們,本站將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

溫馨提示:抵制不良游戲,拒絕盜版游戲,注意自我保護,謹防受騙上當,適度游戲益腦,沉迷游戲傷身,合理安排時間,享受健康生活。

CopyRight ?2016 海峽網(福建日報主管主辦) 版權所有 閩ICP備15008128號-2 閩互聯(lián)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編號:20070802號

福建日報報業(yè)集團擁有海峽都市報(海峽網)采編人員所創(chuàng)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yè)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版權說明| 海峽網全媒體廣告價| 聯(lián)系我們| 法律顧問| 舉報投訴| 海峽網跟帖評論自律管理承諾書

友情鏈接:新聞頻道?| 福建頻道?| 新聞聚合